规章制度

云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云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校政发〔2020〕67号(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建优良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高素质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利,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包括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在我校接受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非全日制学生、留学生的违纪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利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影响程度,将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对于给予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有效期为发文之日起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有效期为自发文之日起12个月。

第八条 学生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3.有立功表现者。

4.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第九条 学生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1.拒不承认错误者。

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3.在本校曾受过两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者,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规定条款两条(含两条)以上者。

5.伙同校外人员作案者。

6.违纪群体为首者。

7.其他应予从重处分者。

第十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罚:

1.所有受纪律处分者,在处分有效期内取消其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和院级各类评优、评奖和各级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的资格,且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2.获奖助学金的学生,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相应取消其奖学金、助学金;获助学贷款的学生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者,由学校和银行共同审议是否停发其助学贷款;受开除学籍处分者,离校前必须一次性还清在校期间的全部助学贷款。

3.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户口、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 毕业班学生毕业前处分有效期未结束,学业结束时以结业处理暂发结业证书,待处分有效期到期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相关职能部门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集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听学校劝阻和制止者;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用其他方法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校园秩序者。

2.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者;故意制造混乱或者挑起事端者。

3.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扰乱校园内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或导致严重后果者。

4.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

5.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

6.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活动。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关于学生团体管理的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者。

8.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

9.在校园组织进行宗教活动者。

第十三条 对触犯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的学生,应同时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而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未被公安机关处罚者,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哄抢或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报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学校还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冒领等行为未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冒领等行为既遂,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00元以上1500元(含1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15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盗窃或者损坏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或者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因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冒领等行为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者窝藏、销毁、转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或者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和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非法登录网站、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传播有害信息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盗用他人IP地址、网络帐号与密码,进入、窃取或破坏他人信息根据情节和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非法营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蓄意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制作和传播病毒、垃圾邮件、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私设代理、私接外网等破坏、攻击网络安全防卫系统和网络服务设施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利用网络煽动非法游行、集会者或发布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以下违反公民道德规范、有损大学生形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在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和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在非公共广告栏上张贴商业广告,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损坏校园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和公、私财物者,除按价值如数进行经济赔偿和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对在校园内乱丢、乱摔杂物、垃圾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4.侮辱、谩骂或恐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造谣、诬陷、诽谤他人,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6.伪造、涂改、冒领、转借、盗用各种证件、签名、公章等证明文件者,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视其情节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不满而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不服从教职员工管理,殴打、报复教职员工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调戏侮辱异性、传播淫秽物品、接受或者提供色情服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1.打麻将及赌博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学生在校不允许打麻将,一经发现麻将予以没收,并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组织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故意为赌博提供赌具、赌物、赌场及赌资等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2学生不得有吸食毒品的行为,一经发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3.品行不端、为人不诚信,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者,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学校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擅自到学生宿舍外住宿,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因留宿外人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在异性宿舍内留宿者,或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在宿舍内推销商品、开展商业宣传和经营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或其他危险物品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在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武器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7.私拉乱接电源线、网络线、电话线的,给予警告处分;经两次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8.违规使用液化气、煤油炉及其它明火者,除没收用具外,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违规用电者,按照《云南农业大学关于学生在宿舍违规用电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1012:0014:0023:00后在学生宿舍内高声喧哗、吵闹、放音乐等产生噪音影响其他同学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1.在宿舍楼内打球,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2.向窗外乱扔杂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3.学生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4.学生无故晚归给予通报批评,每学无故晚归达到四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不听从宿舍管理人员劝阻强行进入宿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因酗酒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者,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学生不得在校园内酗酒,违者一经发现,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学生因酗酒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学生因酗酒打架或聚众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的,肇事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医疗费和财物损失费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学生因酗酒经学校屡次教育无效,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伙同其他人员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者: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交由公安保卫部门按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者,依法处置;先动手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从重处分;参与打架三次以上者(含三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参与他人打架,促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伪证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挑衅者:用语言、行为等方式挑衅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因打架斗殴致人伤害者,一律负担医疗、护理等一切必要费用,并向受伤者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10.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1.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2.结伙打架斗殴者,从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含擅自离开实习岗位),依照不同情形给予处分:

1.擅自离校13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2.擅自离校47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擅自离校810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4.擅自离校1114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擅自离校15天(含15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也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应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违纪学生处分的职责:

1.学院负责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和资料的整理。

2.研究生工作部(处)配合学院收集、整理违纪研究生的违纪资料,与学院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3.国际合作交流处配合学院收集、整理违纪留学生的违纪资料,与学院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4.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对违纪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5.保卫处负责联系、配合司法机关处理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事宜;必要时应配合学院收集、整理违纪学生资料。

6.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事宜。

第二十四条 违纪学生处分权限: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纪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作出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2.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由学生工作部(处)提出处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作出处分决定。

3.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1.学院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查了解学生的违纪事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违纪事实、性质和情节,在5日内提出处分意见。情况特别重大,涉及面广,一时无法查清的,经学校批准,可在查清事实后处理,处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日。

2.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将拟处分意见连同学生本人认识、旁证和调查材料等一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收到学院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复查审核学生违纪材料、违纪事实等,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3.对触犯法律、法规的,由学院、保卫处调查清楚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学校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按规定处理。

4.涉及几个学院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校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5.若有关学院在处理违纪学生时执纪不当,学校职能部门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学院重新审议;在特殊情况下,学校职能部门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6.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7.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处分期、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8.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送交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处分决定视为送达。

9.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材料要齐全,主要应包括下列材料:

1.违纪者本人对所犯错误事实的交代材料和所犯错误的认识材料。

2.个人或组织对事实经过的旁证材料。

3.组织对事实经过的调查、取证、收集材料(含谈话笔录)

4.若有伤害情节,经过公安保卫部门受理的,需附公安保卫部门的意见、法医的鉴定报告或医院的医疗证明。

5.其他与处分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解除违纪处分程序: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程序。学生应在处分期满前10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根据学生在处分期间的表现,作出给予解除或不解除处分的决定,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程序。学生应在处分期满前10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根据学生在处分期间的表现,作出给予解除或不解除处分的建议,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后报学校作出最后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依法享有申诉的权利。学生对纪律处分决定或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本人可以根据《云南农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按照程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无特殊情况,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校有权视情况及时在学校、学院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处分决定,在学生宿舍区或其他宣传栏张贴,并由相关学院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是否公布由学校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违纪是指学生违反日常行为规范的行为。

1.对于篡改、伪造研究数据或剽窃、盗用、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研究生按照《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管理规定(试行)》和《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给予相应处分;本科生按照《云南农业大学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分

2.对于旷课、考试违纪等违反学习纪律者,按照《云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云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云南农业大学考试管理暂行规定》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是指未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违纪行为,由学校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均包括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9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云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校政发〔2017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