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工作

云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政策100问

 


云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100问

一、 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 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1.什么是基层就业?

答:基层就业就是到城乡基层工作。国家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一般来讲,“基层”既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区;既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既包含单位就业,也包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2.国家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主要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号)、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 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 0 1 3〕3 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 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文件规定:

(1)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2)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元)。 

(3)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4)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

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5)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6)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 县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 3.国家对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有哪些鼓励政策措施? 

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46〕7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 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文件规定: (1)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 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 

(2)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 

(3)市地级以上机关应拿出一定数量职位面向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进行公开遴选。 

(4)省、市级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明确具体公开遴选或招聘的比例。 

(5)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将在基层生产和管理一线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后备人才队伍,加大从基层一线选 拔任用中层干部的力度。 (6)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 (7)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 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8)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4.什么是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答:所谓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大学生村官、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 2009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 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向社会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以指导各地做好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 到基层就业的工作。这批发布的岗位目录共分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管理、基层农业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基层法律服务、 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基层市政管理、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以及其他等9大类领域,包括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单位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农业、扶贫开发、医疗、卫生、保健、防疫、文化、科技、体育、普法宣传、民事调解、托老、养老、托幼、助残、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等相关事务管理服务工作的50种岗位。 所谓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是在街道社区、乡镇等基层开发 或设立的相应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部分由政府出资,或由相关组织 和单位出资。所安排使用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 

5.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答:由政府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对符合条件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 享受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政策。

6.什么是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答: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云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云财 教〔2017〕180号),我省高校毕业生毕业后3年内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 3个藏区县(市)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 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 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各级财政 供养的本专科(含高职)院校、企业供养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普通高校。我省高校毕业生是指: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但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 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 (市)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不能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代偿的金额是:云南省每年对高校毕业生实施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 偿,每生每年代偿金额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 12000元。本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 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 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制规定时间计算。

7.云南省代偿政策中规定的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辖区内乡镇包括哪些县(区)和乡镇?

答:25个边境县是指:保山市腾冲市、龙陵县;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 口县;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3个藏 区县(市)是指:迪庆州的香格里拉市、德钦县、维西县。 

8.云南省代偿政策中规定的基层单位包括哪些? 

答: 基层单位是指:工作驻地在县(市)以下的中央企业和县(市)以下机 关、事业单位。工作驻地在县(市)以下的中央企业是指: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25个边 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县(市)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 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企业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乡镇国有农(牧、林)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乡镇 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大学生村官等。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县(市)政府所在地的主城区、镇中心区和镇乡结合区内的基层单位不在享受政策范围之内。 

9.代偿的方式和程序是怎样的?

答:对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在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后一次 性全额代偿的办法。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以及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签署的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高校对毕业生代偿申请进行初审。次年3月30日前,高校将通过初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作为推荐代偿对象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次年5月30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高校推荐的拟代偿对象组织 有关人员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拟代偿对象名单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 公示(公示时间: 5个工作日)。公示后,再将初审通过的拟代偿对象名单和 初审不通过的学生名单通知各高校和各有关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存 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并经初审后,最迟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二次定岗”推荐代偿对象申请 材料集中报送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三)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初审通过的拟代偿对象和初审不通过学生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及相关材料交由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带回并交给辖区 内有关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有关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省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加盖公章的申请表返还毕业生,由毕业生本人将《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带往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每年9月10日前,用人单位和县级人事部门应对拟代偿对象在岗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并将核实情况如实填写到《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相应位置并加盖公章。代偿对象服务满3年后,用人单位将填写妥当的 《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报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初审不通过的学生,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 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四)每年9月30日前,各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 请审核表》,按照《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象三年服务情况审核 汇总表》格式填写汇总表后,将3年前已通过初审的拟代偿对象并在基层单 位连续服务满3年的毕业生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 年10月30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有关州市报送的服务期已满3年的拟代偿对象组织终审,并将终审通过的代偿对象 名单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 5个工作日)。公示后,再将终审通过的代偿对象名单和终审不通过的学生名单通知各有关州、市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对终审不通过的学生,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五)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被列入代偿对象的毕业生,在毕业时先自行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书,并在服务未满3年期间自行还本付息。

10.什么是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答: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来自城镇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11.云南省有关部门实施了哪些基层就业项目? 

答:基层就业项目,是国家为了引导大学生到基层、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促进边远、贫困、山区乡村社会事业的发展;拓展大学生 就业、创业的渠道;培养造就一大批既有现代科学知识、又有基层工作经验和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优秀青年人才;不断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建设的需要而实施的具体项目。目前我省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主要有“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 省地方项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及“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等。 

12.什么是“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招募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答:“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以下简称“大学生志 愿服务西部计划”)是由共青团云南省委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统筹指导,以州(市)、县为主组织实施的 我省基层就业项目之一。“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10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乡镇一级从事为期1-3年的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基层青年工作、基层社会管理等志愿服务工作。从2016年起,省级地方项目志愿者招 募名额3500名。 招募对象和条件:招募对象是年龄30岁以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 未就业的大学生。 招募条件是:(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2)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工作岗位所需 要的专业知识;(3)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踏实,吃苦耐劳,志愿 到基层一线服务;(4)学习成绩良好,身体健康;(5)优秀团学干部和有志愿 服务经历者优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大学期间被学校处以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有法律规定情形不符合志愿者选拔条件的人员。 

13.“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经费补贴。从2016年起,对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按照 每人每年2.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经费用于志愿者工作生活补贴、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志愿者个人工作生活补贴按每年经费下达文件具体要求,由县级项目办按月拨付至志愿者个人账户。其中,中央项目每人每年2.5元由中央财政保障,省级地方项目每人每年2.5万元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按照各三分之一的比例承担。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服务期间可不参加社会保险,扣除相关商业保险费用后,剩余资金按月发放给志愿者个人;其余志愿者 均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从下达的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单位缴费部分,由志愿者服务地县级财政部门安排落实。所有费用和手续由县(市、区)级项目办统 一支付办理。 经过调整后,志愿者的工作生活补贴低于原有标准的,中央项目差额部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省级地方项目差额部分所需经费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按照各三分之一的比例承担。 

(2)参保缴费。从2016年1月起,志愿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3)入学就业。参加西部计划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3年内报考 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2年内可以报考我省面向“四项目人员”的定向招录职位。具体政策参见当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从2016年新招募志愿者开始,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志愿者不 再按应届毕业生身份就业,其余仍按原有政策实行。 (4)减免贷款。到我省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辖区内乡镇以下(含 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5)创业优惠。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志愿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文件规定,可按政策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有关政策。按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优化自主创业环境,为有创业需求的志愿者提供政策、资金、信息等方面的服务,鼓励志愿者在服务期满后扎根基层或自主择业、流动就业。

14.什么是“特岗计划”,选聘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答:“特岗计划”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简称。 国家从2006年开始,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的基层就业项目之一。特岗教师服务期为3年,在3年服务期内与当地在职在编教师享受同等待遇,3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即可转为当地在职在编教师。“特岗计划”的实施范围以“特岗计划”的实施范围为我省县镇及以下农村学校,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主,适当兼顾学前教育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选聘对象和条件:

(1)招聘对象(面向全国招聘,向本地生源倾斜):

①全 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②近三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必须是特殊紧缺学科,原则上不超过州、市年度总招聘 数的3 0%);

③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④往届毕业生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2)招聘条件:

①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或工作(待业)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为人师表,志愿服务农村 基层教育;

②符合服务岗位要求,应聘初中教师的,学历要求为本科及以上;应聘英语、音乐、体育、美术学科教师的,原则上要求所学专业与申请服务岗 位学科一致;

③身体条件符合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规定,并能够适应设岗地区工作、生活环境条件;

④普通话水平应达到《〈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要求,并取得相应等级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 级证书》;

⑤取得教师资格证或教师资格“两学”考试合格证、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且服务期满的志愿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⑥申请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较少民族县农村学校服务的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全日制硕士及以上毕 业研究生,可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考核录用;

⑦在岗特岗教师或国家在职在编公职人员不得参加特岗教师招聘考试。

15.特设岗位教师的保障政策有哪些? 

答:(1)特岗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

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2)“特岗计划”的实施可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特岗教师,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特岗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对聘期满后3年内报考研究生的特岗教师,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表现特别优秀的可推荐免试入学。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报考公务员,与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的其他各专门项目同等享受州(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优惠政策。

(3)对3年聘期满的特岗教师,如每年度(学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即视为3年聘期考核合格,发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作为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其就业安置,一是可选择自愿留在当地学校任教,转聘为当地在职在编教师,由当地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转聘手续按云教人〔2006〕28号和云教人〔2009〕44号文件办理; 二是可选择重新择业,享受云南省当年应届毕业生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对选择自行联系调动单位的转编特岗教师,可按在职在编职工工作调动的现 行有关政策及程序办理。 

(4)特岗教师在特设岗位工作的3年时间计算工龄、教龄。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聘任期间,特岗教师的户籍可迁往服务学校所在地,也可根 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教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学校。 

16.什么是“三支一扶”计划,招募的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答:“三支一扶”是“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简称,是从2006年 起, 招募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基层就业项目之一。“三支一扶”每年全省计划招募1000名左右,以农村基层急需的农业、林业、水利、医学、师范、经济类为重点。服务岗位为乡镇及以下教育、 农业、卫生、水利、社保等基层一线岗位,侧重于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我省扶贫开发重点乡镇等地区。招募生在农村基层志愿服务期为2年。招募的对象和条件:“三支一扶”的招募对象是年龄30周岁以下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未就业毕业生。其基本条件是:

(1)政治素质好,志愿到农村基层服务; 

(2)具有符合招募岗位所需要的文化程度及专业知识; 

(3)具有敬业奉献精神,作风踏实,吃苦耐劳; 

(4)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5)报考支教教学岗位的考生须具有教师资格证(报考幼儿教学岗位的须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报考小学教学岗位的须具有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报考中学教学岗位的须具有中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且专业必须与岗位招募教师所授学科相符)。

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1)曾受过刑事处罚、正在被立案审查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已经招募在岗和上岗后终止招募协议、自动脱离招募岗位以及服务 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西部计划志愿者”等项目人员; 

(3)已就业人员(含现役军人)。

17.“三支一扶”大学生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1)招募在岗“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内,每月工作生活补贴2200元/人;每年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考核奖励金,考核为称职的每人发放3600元,考核为优秀的每人发放5400元;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期 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给予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费2000元和一次性体检费补助320元。 

(2)“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全部参加相应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州(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个人缴费部分在“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商业 保险由省级财政承担,省“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统一购买。

(3)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自愿留在服务地工作的,由服务单位主管部门、县级人社部门会同编办等有关部门办理聘用手续,支教、支医的,原则上聘用为原服务单位的正式在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再实行试用期。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视同具有两年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员,按规定享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定向考录招聘优惠政策。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规定的支医人员,由服务地相应医疗机构出具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地县级卫生行 政部门帮助办理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手续。 (5)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 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 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入学资格。高职(高专) 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6)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回生源地就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凭《高校毕 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同等享受生源地相关优惠政策。 

(7)“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符合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相关规定的,可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卫生 系统指初级晋升中级资格前),其在基层的服务年限可计入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8)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户口保留在原学校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 

(9)有创业意愿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纳入本地“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计划”、“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等,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孵化、融资服务等创业公共服务,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鼓励“三支一扶”立足农村,在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领域因地制宜开展创业。 支持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创办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政策支持。鼓励服务 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在“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创业,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10)对灵活就业的服务期满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服务期满未能及时就业的人员,要作为重点服务对象提供岗位信息、职业培 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三支一扶”人员在基层 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到基层报到之日起算。 

18.什么是“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管理办法是什么? 

答:“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是从2008年开始,为从源头上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形成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改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党的农村执政基础;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到农村基层建功立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基层就业项目之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 职工作”选聘人员聘用期为3年。大学生村官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分级负责,共同实施。 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水平,保证 大学生村官队伍健康成长,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村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办通〔2016〕66号)等文件规定: 

(1)2016年以前选聘的大学生村官,驻村工作期间的岗位性质为“村级 组织特设岗位”,系非公务员身份,实行聘期管理,1个聘期为3年,连续聘用 不超过2个聘期。2017年以后招录的大学生村官,属从新录用的普通公务员、选调生中选派至村(社区)工作的人员,实行任期管理,其中,从高校毕业 生中招录的,任期为3年,期满后返回招录单位;从2016年以前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中定向招录的,录用后到招录单位所在县(市、区)驻村工作,满2年后返回招录单位。新招录大学生村官到岗时间为招录当年的9月份。 (2)大学生村官到村(社区)工作后,具备条件的可以安排担任村(社区)党组织第一书记或副书记职务,其他职务可以根据村(社区)工作实际灵活安排。

(3)2017年以后招录的大学生村官第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 取消录用;第二年或第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除按公务员考核相关规定办理外,由招录单位召回,5年内不得提拔使用。2017年以后招录的大学生村官任期届满后,原则上返回招录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且本人提出申请的,经招录单位、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驻村工作时间。 

(4)2016年以前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解聘申请的,经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解除聘用合同。解聘手续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情况要报上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5)2016年以前选聘的大学生村官服务满1个聘期,且年度考核均为称 职以上等次的,经本人申请,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 

(6)大学生村官的组织关系转至任职村(社区)。2016年以前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人事档案转至任职地的,由任职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托管。2017年以后招录的大学生村官驻村期 间,工作与招录单位脱钩,人事工资关系不变。 

19.“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待遇保障是什么? 

答:(1)续聘大学生村官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2017年以后招录的大学生村官不再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2)从2017年1月起,对2016年以前选聘大学生村官日常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参照《云南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每人每月900元的食宿补助,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同时按季度发放绩效奖。 

(3)为大学生村官统一购买重大疾病及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为 2016年以前选聘大学生村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城镇居民医 疗保险、住房公积金。2016年以前选聘大学生村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当地 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标准执行,单位缴纳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4)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云财教〔2010〕239号)的规定,选聘到我省边境25个县(市)和迪庆藏区3个县(市)工作的云南省属高校毕业的大学生村官,驻村工作满1个任期(聘期)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享受国家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5)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6)2016年以前选聘大学生村官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其驻村工作时间计算工龄及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同等条件人员定 级确定工资。 

20.什么是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

答: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由农业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教育部和科技部共同组织实施。从2013年开始,每年招募一批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为期2-3年的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等工作。 

二、鼓励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21.国家对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文件规定:

(1)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2)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 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50%的财政贴息。 

(3)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4)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22.国家对引导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关于做好2013-2014年国有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 发分配〔2013〕37号)等文件规定: 

(1)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中央企业要结合援助项目建设,积极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 

(2)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 

(3)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 

23.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根据《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 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4.高校毕业生从企业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后工龄如何计算?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为连续工龄。 

25.高校毕业生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就业可否在当地落户?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文件规定,要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消除其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策(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 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 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 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26.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如何保管? 

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流动人员档案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 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的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 等)就业的,可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没有就业的,档案可由学校统一发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不允许个人保存。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 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27.什么是人事代理?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人事代理? 

答: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下列人事代理服务: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因私出国政审;

(3)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转正定 级和工龄核定;

(5)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6)其他人事代理事项。 

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人员委托代理。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效证件以及委托书,确定委托代理项目。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28.高校毕业生如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 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9.什么是社会保险?我国建立了哪些社会保险制度? 

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 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30.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高校毕业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有权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 遇权益记录; (4)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5)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31. 目前国家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根据《国务院关于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率,分别是原则上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6%左右和2%;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有关费率确定按照国家相应规定执行;用 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1994〕504号)规定执行,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1%。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率,分别为本人工资的8%、2%和1%。 

(2)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为20%,其中8%计入个 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地区可以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确定。 

(3)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采取定额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32..高校毕业生如何处理劳动人事纠纷? 

答: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高校毕业生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受理,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三、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 

33.国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这里的“大学生”如何界定?

答: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已被普通高校录取但未报到入学的学生。我国现行的义务兵役制度服役年限是两年。征集的大学生以男性为主,女性大学生征集根据军队需要确定。 

34.公民应征入伍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1)政治条件: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2)身体条件:公民应征入伍要符合国防部颁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其中,有几项基本条件: 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体重:标准体重=(身高-110)kg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视力: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的,合格。 内科: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等等。 

(3)年龄条件:男性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为年满18至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女性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为年满18到20周岁,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2 周岁。 

35.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经过以下程序:

(1)网上报名预征:有应征意向 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夏秋季征兵开始之前登录“大学生应征入伍网上报名平台”(网址为http:// zbbm.chsi.com.cn或http://xbbm.chsi .cn,下同)进行报名,填写、打印《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分别简称《登记表》、《申请表》),交所在高校征兵工作管理部门。 

(2)初审、初检:毕业生离校前,在高校参加身体初检、政治初审,符合条件者确定为预征对象,高校协助兵役机关将《登记表》和《申请表》审核盖章 发给毕业生本人,并完成网上信息确认。初审、初检工作最晚在7月15日前完成。 

(3)实地应征: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 

(4)组织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学校所在地征集的,结合初审、初检工作同步进行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在毕业生离校前完成预定兵,9月初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为其办理批准入伍手续。政治审查以本 人现实表现为主,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分 管部门具体承办,原则上不再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调查。 

(5)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7月30日前将户籍迁回入学前户籍地,持《登记表》和《申请表》到当地县级兵役机关参加实 地应征,经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 9月初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批准入伍手续。

36.应征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离校后户口档案存放在哪里,如何迁转? 

答: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的, 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存放。在学校所在地应征的,可将户籍和档案暂时保留在学校。高校应届毕业生批准入伍后,其户口档案予以注销,档案放入新兵档案。 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高校 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 

37.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四个优先”政策,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学升学优惠、就业服务等政策。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参军入伍享受“四优先”政策:

(1)优先报名应征。报名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夏秋季征兵开始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其报 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持《应届毕业生 预征对象登记表》,可以直接到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

(2)优先体检政考。体检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夏秋季征兵体检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其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在学校参加体检的,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 征对象登记表》,可在征兵体检时间内报名直接参加体检。

(3)优先审批定兵。审批定兵时,应当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入伍。高职(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合格青年未被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4)优先安排使用。在安排兵员去向时,根据高校毕业生的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部队对 征集入伍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到适合的岗位,充分发挥其专长。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 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 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38.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 费减免的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 〔2014〕180号)、《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15]462号)文件规定: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3)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4)从2015年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均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政策。 

39.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如何计算? 

答: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 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40.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程序是什么? 

答:(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 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4)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41.因个人原因被部队退回,大学生已获国家资助的经费要被收回吗? 

答: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 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 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 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42.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享受哪些就学优惠政策? 

答:(1)高职(专科)学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2)退役大学生士兵入学或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3)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4)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5)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 

(7)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高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宣传单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概要、报名流程指南、学籍注册要求等。 

(8)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9)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 入读普通本科; 

(10)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 点招生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43.大学生参军入伍实施奖励的对象范围、标准是什么? 

答:参军入伍大学生奖励对象为,已被省内兵役机关批准正式入伍的普通高等院校大学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所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和应 届毕业生的定义及其范围,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财教〔2009〕35号文 和财教〔2011〕510号文件规定的定义和范围为准。参军入伍大学生奖励资金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每人一次性奖励4000元;大学专科学历每人一次 性奖励3000元。参军入伍大学生奖励资金由县级兵役机关委托当地国库集 中支付代理银行统一以银行卡转账方式发放到个人,具体办法由县级兵役机 关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

44.什么是士官?与义务兵有什么区别? 

答:我军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士官属于士兵军衔序列,但不同于义务兵役制士兵,是士兵中的骨干。义务兵实行供给制,发给 津贴,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 国家资助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是指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为部队士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纳入全国高 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直接招录或选拔补充为部队士官的定向生。

 四、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45.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包括哪些,哪些高校毕业生可以被吸纳为 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按照《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规定,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 973计划、 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的重大重点项目等,可以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此外的其他项目,承担研究的单位也可聘用高校毕业生。 吸纳对象主要以优秀的应届毕业生为主,包括高校以及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被吸纳高校毕业生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 责任和义务,但不是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式在编职工。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包含: 

(1)项目承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2)研究助理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住址; 

(3)服务协议期限; 

(4)工作内容; 

(5)劳务性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 

(6)社会保险; 

(7)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服务协议不得约定由毕业生承担违约金。 

46.科研项目服务协议的期限如何约定,履行期间是否可以解除协议?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 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签订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7 号)等文件规定,服务协议期限最多可签订三年,三年以下的服务协议期限 已满而项目执行期未满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协商续签至三年。 服务协议履行期间,毕业生可以提出解除服务协议,但应提前15天书面 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毕业生本 人。研究助理被解除服务协议或协议期满终止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按规 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7.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是否给被吸纳的高校毕业生上保险,被吸纳的高 校毕业生户档如何迁转,服务协议期满后如何就业?

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具体办法参照各项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根据当地情况,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项目承担单 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其提供户口、档案托管服务。协议期满,如果项目承担单位无意续聘,则毕业生到其他岗位就业。同时,国家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聘用(招用)人员时,优先聘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项目承担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正式聘用(招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应当分别依据《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规定执行。 

48.毕业生服务科研项目协议期满被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后,如何办 理落户手续,工龄如何接续? 

答: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被正式聘用(招用)后,按照有关规定,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 

49.什么是国际组织? 

答:国际组织是具有国际性行为特征的组织,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为实现共同的政治经济目的,依据其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法律文件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常设性机构。国际组织分为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也可分为区域性国际组织和全球性国际组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有联合国、欧洲联盟、世界贸易组织等,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有国际奥委会、国际红十字会等。

50.联合国的国际公务员有哪几种,哪些职位是面向高校毕业生的? 

答:联合国的国际公务员主要分为三种:D类、P类和G类。D代表的是director ,即高级管理人员;P代表Professional,即专业人员;而G则是General, 即一般事务。 D类属于领导类职务,部分是在联合国内部一级一级晋升上来的,另外一部分则来自各国直接派遣,比如我国各部委派驻到联合国的工作人员。G类属于基础性岗位,大多是行政、秘书等辅助性雇员,一般从机构所在国当地招聘。P类是联合国的中坚力量,因此,对于想加入联合国的高校毕业生而言, 最常规的方式,是参加联合国的YPP考试(即青年专业人员考试)。

51.什么是联合国青年专业人员(YPP)考试? 

答:联合国青年专业人员(YPP)考试是2012年联合国对原国家竞争考试(NCRE)改革后的考试项目,是联合国招聘工作人员的主要方式之一,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协助联合国在华举办。青年专业人员考试的对象为初级业务官员(P1/P2级),由联合国秘书处每年根据各会员国占地域分配的理想员额幅度情况,邀请无代表性、代表性不足或即将变为代表性不足的会员国参加考试。会员国同意参加后,其国民可通过联合国网站报名参加本年考试。联合国将对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进行初步网上筛选,确定最终参加考试人员名单。考试一般由笔试和面试两个阶段的测试组成。通过考试选拔的人员将进入联合国后备人员名单,当出现职位空缺时,由联合国从后备人员名单中选聘。 

52.国家对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提供哪些指导服务? 

答:(1)提供“高校毕业生国际组织实习任职服务平台”(http:// gj.ncss.org.cn/),为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和参加志愿活动等,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 (2)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结合国际组织人才需求,开展培养推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工作,将国际组织基本情况、招聘要求、职业发展路径 等内容,纳入大学生就业指导教材和课程。 

(3)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从全国优秀应届毕业生中选派实习生,前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民航组织及国际电信联盟进行实习,为期3-12个月,并可提供奖学金资助。详见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网站(http://www.csc .edu.cn/)。 

53.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需要哪些能力,如何在校做好准备? 

答:(1)语言水平。联合国有六种官方工作语言,英语、法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俄语和汉语。其中英语和法语最为重要,两者兼具的求职者进入国际组织有着天然的优势。联合国的很多机构在招聘时都要求应聘者能够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进行交流。除了要做到听说读写“四会”,更为重要的是运用这些语言进行沟通交流,比如能够进行协商谈判,做口头报告,在公众面前演讲,撰写相关报告或文件等。而且联合国要求员工必须能够与不同的对象进行交流,并做到有效、清晰、简洁、准确可信、能阐释复杂的问题, 同时要有吸引力,便于对方理解。在大学时期,要注重外语能力的培养,努力熟练掌握“听说读写”的基本技能,也要多锻炼使用外语进行口头和书面交流的实际运用能力。有条件的话也可以参加托福、雅思等在国际上被广泛承认的语言水平考试,取得的成绩有助于申请国际组织的实习、志愿、正式工作项目。 

(2)综合素质。国际组织对所聘公务员的要求,不单纯是技术性、专业性的,更重要的是在任何职场都需要的沟通能力、管理能力,尤其强调国际组织、跨文化工作所需要的某些能力,例如伙伴关系(partnership)、团队精神 (teamspirit)、协同配合(synergy) 、互动(interaction)、相互尊重与理解(mutualrespectandunderstanding)等。在工作中,要有意识的培养有效行为的能力,避免无效行为。世界卫生组织有一个全球能力模版(GlobalCompetencyModel),反映了对国际公务员各方面能力的总体要求,分为核心能力、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三大类,共13项内容,很具有参考价值。

 六、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5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税收优惠: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 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2)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3)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享受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 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5)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各地在充分 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6)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 (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7)对大学生自主创业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2号)文件规定,对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 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55.高校对自主创业大学生可提供什么条件? 

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2号)文件规定:

(1)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 创业学分。 

(2)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3)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4)各地各高校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继续推动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实习实践基地建设,高校应开辟专门场地用于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各类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等原则上都要向学生开放。 

(5)各高校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多渠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资助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6)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

56.高校毕业生怎样提升自主创业的能力? 

答:各高校要根据人才培养定位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促进专业教 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调整专业课程设置,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加强创新创业教育。面向全体 学生开发开设创新创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形成一些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如“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高校毕 业生可选择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并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以提高创业能力。

57.高校如何开展创新创业教育? 

答: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高校要加快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信息化建设,推出一批资源共享的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建立在 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组织学科带头人、行业企业优秀人才,联合编写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的创新创业教育重点教材。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法。高校要广泛开展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扩大小班化教学覆盖面,推动教师把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激发创新创业灵感。运用“大数据”技术,掌握不同学生学习需求和规律,为学生自主学 习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教育资源。改革考试考核内容和方式,注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探索非标准答案考试,破除“高分低能”积弊。强化创新创业实践。高校要加强专业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创业实验室和训练中心建设,促进实验教学平台共享。各地区、各高校科技创新资源原则上向全体在校学生开放,开放情况纳入各类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科技园评估标准。鼓励各地区、各高校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建设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作为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好一批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完善国家、地方、高校三级创新创业实训教学体系,深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扩大覆盖面,促进项目落地转化。举办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办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支持举办各类科技创新、创意 设计、创业计划等专题竞赛。支持高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 

58.什么叫创业担保贷款? 

答: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有关承办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教育部门或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等群团组织)负责推荐,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59.如何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答:①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工商注册所在地或创业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有关承办机构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普通高校毕业生证明等);就业状况材料(如《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婚姻家庭情况材料(如《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居住地址 等);经营情况(工商营业执照或场地租赁协议、《税务登记证明》,经营地址等);担保情况(如反担保人、反担保证明等);承办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②填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③等待相关部门的调查、审查、审批。

 ④签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办理借贷手续。创业人员可以到下列单位(机构)咨询、申请:

①各县级就业服务局(或就业服务中心)及其下属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②已经开办创业担保贷款推荐承办业务的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等群团组织的县级及县以下基层单位。 

60.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是多少,怎样还款?

答:贷款额度:①个人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不超过10万元。

②对符合条 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根据合伙人数,每人1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期限由借款人与担保机构、承贷银行约定。 

还款方式:到期一次还清,或由借款人与担保机构、承贷银行约定分期还款。

61.创业担保贷款的利率是多少? 

答:个人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含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

①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 

②其他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贷款担保基金运营 管理机构及借款人协商确定。

62.云南省的贫困地区具体有哪些?

答:云南省的贫困地区县(含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共有88个,其中:

①单纯的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有6个:昆明市东川区,曲靖市富源县,文山州文山市,迪庆州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县;

②单纯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有15个:曲靖市师宗县、罗平县、宣威市,楚雄州牟定县,红河州石屏县,普洱市景谷县,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大理 州祥云县、宾川县,保山市隆阳区,德宏州潞西市、盈江县、陇川县,丽江市玉龙县,临沧市耿马县;

③既属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又属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有67个:昆明市禄劝县、寻甸县,昭通市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曲靖市会泽县,楚雄州武定县、双柏县、南华县、姚安县、大姚县、永仁县,红河州屏边县、泸西县、元阳县、红河县、金平县、绿春县,文山州砚山县、西畴县、麻栗坡县、马关县、丘北县、广南县、富宁县,普洱市宁洱县、墨江县、景东县、镇沅县、江城县、孟连县、澜沧县、西盟县,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大理州漾濞县、弥渡县、南涧县、巍山县、永平县、云龙县、洱源县、剑川县、鹤庆县,保山市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德宏州 梁河县,丽江市永胜县、宁蒗县,怒江州泸水市、福贡县、贡山县、兰坪县,临沧市临翔区、凤庆县、云县、永德县、镇康县、双江县、沧源县。 

63.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政策是什么? 

答: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是指从2009年起,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为首次创业人员在我省自主创业提供贷款支持、税费减免、创业服务、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继续按照有关办法执行。云南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的承办单位为:各县(市、区)就业经办机构、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会、教育部门。这七个承办单位严 格按照全省统一的政策执行,立足各自职能,发挥各自优势,分头推进个各领域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64.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政策中的“贷”、“免”、“扶”、“补”具体是指 什么? 

答:“贷”是为首次创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支持。即对2009年1月1日从事自主创业的人员,按规定提供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免”是对首次创业人员创业实行“四减免”。即①免收登记类、证照类 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②给予税收优惠。③创业者申请创业小额贷款免反担保。④创业小额贷款3年内按规定减免个人利息。 “扶”是对首次创业人员实行“一条龙”帮扶。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咨询和培训帮扶,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导师帮扶,跟踪服务帮扶。实施“1+3”跟 踪服务,即:每1名享受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政策的创业人员,应有1个承办 单位负责服务, 1名联络员负责联系协调, 1名创业导师负责帮扶指导。“补”是对首次创业成功人员提供创业补贴。即对首次创业人员创业并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招用我省一定数量的劳动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65.“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适用对象有哪些,贷款额度、期限? 

答:凡2009年1月1日后工商注册的有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自主创业均可申请。在我省创业不受区域、户口限制。上述群体中的妇女,纳入重点对象范围。“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额度:个人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10万元以内的标准,最高额度为50万元。“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期限:“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期限为3年。

66.“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还款方式是什么? 

答:从2017年5月1日起,贷款发放后第12个月的20日偿还贷款总额的20%,贷款发放后第18个月的20日偿还贷款总额的20%,贷款发放后第24个月的20日偿还贷款总额的20%,贷款发放后第30个月的20日偿还贷款总额的20%,贷款发放后第36个月的20日偿还贷款总额的

20%。 

67.“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政策是什么? 

答:创业人员申请的创业小额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指我省的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下同)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其他地区不超过2个百分点。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贷免扶补),财政部门第1年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 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展期和逾期贷款不贴息。 

68.“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①创业人员向具体承办单位提出“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申请。

 ②经承办单位初审后推荐,由创业人员向经办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贷款相关资料。

③承 办单位会同农村信用社组织对创业人员和创业项目进行考察,对创业计划、 创业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项目实施和贷款审核意见。

④农村信用社与创业人员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⑤各承 办单位为创业者提供“贷免扶补”相关配套服务。

69.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需提供哪些基本资料? 

答:①大中专毕业生: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在校大学生出具在校大学生的学校证明、休学创业大学生出具学校证明;

②农民工:持《农民工手册》或《就业创业证》原件;

③复转军人:持《军人退役证》、《就业创业 证》或《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原件;

④其他自主创业人员持相关证件证明。 

以上创业人员除按所属要求的证件外均需携带本人书面申请、《身份 证》、《户口本》或《暂住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租凭合同》原件。经审核符合申请贷款的填写《创业计划书》一式二份、《云南省创业小额 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 770.什么是创业导师帮扶? 

答:具体承办单位选择创业成功人士、企业家、管理专家作为创业导师,对创业者实行“一对一”的创业指导,通过上门指导、电话交流等多种形式,帮助创业人员解决遇到的项目论证、市场分析、开业策划、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71.什么是“云岭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答:2014年-2017年,省财政在创业专项资金中设立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进行扶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无偿资助、场租补贴、网店补贴、二次贷款贴息和青年创业示范园补助等,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在校期间自主创业可向学校申请休学,保留学籍2年。从2015年起,每年评审认定200个大学生自主创业经营实体,每个给予3万-5万元的无偿资助。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将“贷免扶补”和创业担保贷款覆盖范围扩大到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现代农业经营实体。 

72.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扶持范围是什么? 

答: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优先支持我省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农业科技、节能减排、绿色经济、循环经济、现代服务行业、高新技术等产业及发展前景广阔、吸纳就业容量较大的创业项目或团队。符合条件的创业个人或团队可申报1个创业扶持项目,扶持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73.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扶持项目主要有哪些? 

答:(1)无偿资助。对在云南省内高校就读的毕业学年或毕业5年内、在我省创业的大学生个人或团队经营实体,经项目评审后,每年评选100名,给予3-5万元一次性无偿资助。无偿资助作为创业项目经营性资金,主要用于房租、经营场所装修、加盟、机器设备购置、采购货品等方面的支出。 

(2)场租补贴。对在云南省内高校就读的毕业学年或毕业1年内、在我省创业的大学生个人,未享受大学生创业园区孵化的经营实体,经审核,给予 5000元的一次性场租补贴。 (3)网店补贴。对在云南省内高校就读的毕业学年或2014年后毕业、在我省创业的大学生个人或团队,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上开展电子商务的经营形式(其所依托的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企业应在商务部门公示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之内),持续经营半年以上,且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经认定后,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网店补贴。 

(4)二次贷款贴息。对经“贷免扶补”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稳定经营2年以上、带动就业5人以上、偿还贷款记录良好、已还清全部贷款、并按期纳税的优秀大学生经营实体,通过项目评审后,每年评选1000个,金融机构再次给予2年期50万元以内的贷款扶持,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 利率的60%给予贴息。 

(5)其他支出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74.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项目如何申报? 

答:项目申请人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大学生创业无偿资助、场租补贴、网店补贴项目每年度申报截止日期为当年6月底前,大学生二次贷款贴息项目全年均可申请。大学生创业无偿资助、场租补贴、网店补贴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证;创业项目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明、经营场地证明(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自有住房房产证明等);《云岭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有关材料审阅原件后退回,留存复印件。大学生创业无偿资助还需提供:《云岭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经营规划书》。大学生创业网店补贴还需提供:申报前6个月的支付平台交易明细、收入证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若项目申请者未办理工商注册,需提供创业项目“网店”网址注册材料、网店登记注册网页截图等相关材料。大学生二次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者应按国家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同时还需提供经“贷免扶补”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的首次创业贷款按期还款凭证和贷款结清证明、按期纳税凭证、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劳动合同。 

75.大学生创业园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鼓励高校、企业、产业园区和其他社会组织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和孵化基地。尤其鼓励创办国家和地方优先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智力密集型创业园和孵化基地,支持通过网络创业带动就业。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给予一次性奖励。大学生创业园建立统一的网络宣传、管理平台,主动到高校、社区开展创业宣传工作,吸引大学生入园创业;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孵化机制,为入园创业大学生提供政策咨询、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 务。园区内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经州、市创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 贷款可免除反担保。

76.什么是“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政策,什么样的企业可以申请“两个10万元”政策扶持?

答:“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是一项惠及广大创业者和小微企业 的民生工程、 富民工程。第一个10万元是指企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后,政府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州(市)、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承担。第二个10万元是指有贷 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银行贷款支持。目前,云南省首批承贷金融机构有农村信用社和邮储银行两家,建立省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贷款年利率在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4%,贷款期限3年以内。 企业可以申请“两个10万元”政策扶持的条件(1):2014年4月1日以 后登记的微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具体参照标准:a.农林牧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注册资本50万元及以下;b.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下;c.交通运输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及以下; d.工业、建筑业,注册资本300万元及以下;e.物业管理,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下; f.批发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下。个人独资企业以登记出资额计算,合伙企业以备案合伙协议出资额计算。各地重点扶持发展的行业及企业,可以放宽到以上标准的1.5倍。 条件

(2):实际货币投资规模达到7万元,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条件(3):符合规定行业类型。具体分为三个类型:一是重点扶持行业。包括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等行业,以及各县(市、区)根据当地产业特色增加的重点扶持行业。 

二是限制性行业。包括建筑业、房地产、推拿按摩(不含盲人按摩)、网吧、洗浴及娱乐业,以及各县(市、区)限制发展的行业产业。 

三是禁止性行业。包括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土炼汞、土炼铅锌、土炼油、土选金、小农药、小电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小漂染等“十五小”企业,国家限期淘汰和关闭的小水泥、小火电、小炼油、小煤矿、小钢铁、小玻璃灯“新六小”企业,以及各县(市、 区)禁止发展的其他行业企业。在上述三个类型中,属于重点扶持行业的优先扶持,属于限制性行业的暂不纳入扶持范围,属于禁止性行业的禁止扶持。而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即2014年4月1日后在我省创办的企业,投资 规模10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属于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商贸流通、 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民族手工艺和加工特色农产品生产等行业类型的微型企业,即可申请享受“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政策扶持。

 七、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

77.什么是就业见习? 

答:就业见习是指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人意愿,组织其到经政府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进行见习锻炼、积累工 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一项就业促进措施。 2009年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 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和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决定自2009年起,拓展和规范一批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参加就业见习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当地团组织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单位。 

78.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参加就业见习?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媒体、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见习信息,公布见习单位名单、岗位数量、期限、人员要求等有关内容,或者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见习单位对接。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可与原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当地团组织联系,主动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79.就业见习期限有多长? 

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结束后,见习单位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依据之一。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80.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享受哪些政策和服务? 

答:(1)获得基本生活补助(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

(2)免费办理人事代理;

(3)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见习期满未被录用可继续享受就业指导与服务。

 81.见习单位能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再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登记证》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2.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参加职业培训? 

答:职业培训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可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了解职业培训开展情况,选择适宜的培 训项目参加。 职业培训工作主要由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技工院校或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承担。

83.高校毕业生能否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如何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答: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毕业后按规定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也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规定,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84.高校毕业生如何获取职业资格证书? 

答:高校毕业生个人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主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要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专业能力)考核。经鉴定合格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85.高校毕业生能否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如何申请技能鉴定补贴? 

答: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 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 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 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 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八、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86.主要有哪些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答:(1)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就业与失业登记或求职登记等各项公共服务,按规定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此外,还定期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比如每年5月“民营 企业招聘周”、每年9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每年11月“高校毕业生 就业服务周”等,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供需对接平台。 

(2)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目前,各省教育部门、各高校普遍建立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咨询、用人单位招聘及实习实训信息、求职技巧、职业生涯辅导、毕业生推荐、实习实践能力提升和就业手续办理等多项就业指导和服务。 

(3)职业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经营性机构,政府鼓 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87.高校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答:(1)浏览各类就业信息网站,包括中央有关部门主办的全国性就业信息网站、地方有关部门主办的就业信息网站、各高校就业信息网站及校内 bbs求职版面、其他专业性就业网站等; 

(2)参加各类招聘和双向选择活动,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各地、学校、用人单位等相关机构组织的各类现场或网络招聘活动;

(3)参与校企合作实习,包括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活动;

(4)查阅媒体广告,如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视频媒体等; 

(5)他人推荐,如导师、校友、亲友等; 

(6)主动到单位求职自荐等。

88.在校期间高校毕业生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提升就业能力? 

答:在学好专业知识技能的同时,根据学校要求或安排,毕业生可以通过选修或必修就业指导课程、参与学校组织的就业实习、技巧辅导、模拟招聘等活动,学习和了解相关职业的资料和信息,充分借助社会实践平台,全面提升就业能力。高校毕业生还可通过学校实施的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 度、组织到企业顶岗实习、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机构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等,切实增强自身的岗位适应能力与就业竞争力,促进职业素养的养成。 

89.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享受哪些帮扶政策? 

答: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为帮助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高校一般都会安排经费作为困难家庭毕业生的求职补助,或对已成功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给予奖励。困难家庭的毕业生可向所在院系书面申请。学校也应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困难家庭的毕业生给予主动帮助。 从2013年起,云南省对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云南省3个藏区县(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县)、8个人口较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残疾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由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继续落实公益性岗位托底政策,残疾人、城乡居民低保家庭、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公益性岗位,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90.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哪些服务和政策?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要求,为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从

2013年起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1)地方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面向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 生)开放,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创业证》,摸清就业服务 需求。其中,直辖市为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办法按现行规定 执行; 

(2)对实名登记的所有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职业指导; 

(3)对有求职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要及时提供就业信息; 

(4)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及时提供就业信息; (5)要将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工作对象,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就业帮扶,确保实现就业; 

(6)对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及时纳入就业见习工作对象范围,确保能够随时参加; 

(7)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结合其专业特点,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8)地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到小微企业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9)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91.鼓励高校毕生“走出去”就业有什么举措? 

答:从2013年起,我省建立鼓励云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走出去”就业创业机制。依托“部省合作”、“央企入滇”、“滇沪合作”和“教育部对口支援滇西”等项目,发挥驻外机构作用,主动加强与中央机关、国家部委、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省(区、市)的联系,向外输送更多的云南籍高校毕业生。对到省外就业符合条件的省内高校云南籍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2013-2017年,对云南籍毕业生出省就业创业比例达10%以上的云南省高校,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对超出部分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 奖励。 

92.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公共集体户、档案托管的对象是什么? 

答: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公共集体户托管的对象是:凡是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取得毕业资格,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需要在我省就业,继续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高校本科及本科以上的毕业生。为其在寻找就业单位期间提供户口托管服务,待其落实就业单位后,再将户口转至工作单位。 档案托管对象是:将户口申请托管在“中心”的毕业生,才能申请将档案托管在“中心”。

93.“中心”办理公共集体户户口托管的时间和应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答:“中心”办理公共集体户户口托管的时间为毕业生毕业当年的6月1日至10月31日。办理户口托管应该提供的材料有:(1)《报到证》(省外生源或省外院校毕业生)或《登记证》(省内院校毕业生)、“毕业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张半寸免冠近照(照片按制作身份证的要求);身高、血型证明(县以上医院提供);“户口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 

(2)如实填写由“中心”提供的《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户口、档案托管申请表》、《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户口、档案托管协议书》和 《常住人口登记表》。 94.户口托管后可办理何种证明,怎样办理“第二代身份证”? 

答:将户口托管在“中心”的毕业生,根据个人需求可在我中心托管集体户的派出所开具相关的户籍证明。但在托管期间内不能为办理结婚登记等提供有关相应服务,如需办理结婚登记,需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工作单位后办 理。集体户只接收毕业生本人户口落户。办理“第二代身份证”:

(1)须毕业生本人亲自办理,持毕业证原件,1张半寸免冠近照(照片按制作身份证的要求),在“中心”办理户口证明(1个工作日内)后到莲华派出所制作身份证。在身份证制做期间,不能办理户口迁出,如办理户口迁出,需提出解锁申请,所办身份证销毁。(身份证制做时间由公安部门确定)。 

(2)身份证制做好后,领证时凭办证回执、交费收据、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到“中心”托管集体户的派出所领取。(如第一代身份证遗失,请先作登报遗 失启示,凭报纸办理领取手续) 

(3)三年户口托管期满的前4个月内,不办理二代身份证,只能办理临时身份证。 

95.办理户口迁出和档案迁出应该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答:办理户口迁出应该提供的材料有:(1)昆明市四城区(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以外: ①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身份证复印件、《报到证》或《登记证》或《准迁 证》的原件办理迁出手续。若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人需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报到证》或《登记证》或《准迁证》原件。 ②在“中心”办理迁出手续后到昆明市五华区莲华派出所换“户口迁移 证”。所需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内完成。 

(2)昆明市四城区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昆明市五华区莲华派出所开具办理“准 迁证”的户籍证明,到所要准备落户的派出所或单位办理“准迁证”后再来 “中心”迁转户口。若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人需要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档案迁出应该提供的材料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毕业生本人不能自带档案,可由就业单位人事部门派人持介绍信及身份证、工作证来提取或 由“中心”通过中国邮政档系专用特快专递(EMS)寄出。 (1)转回生源地或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身份证 复印件办理迁出手续。可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人需出具本人身份证明。 (2)转至具体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单位调 档函或录用证明。可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人需出具本人身份证明。 

96.如何办理离校后毕业生的就业手续?

答:(1)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三年内可以继续自主择业,愿意将户口、档案暂留昆明市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可持《登记证》(本省生源毕 业生)或《报到证》(省外生源毕业生)、毕业证,到省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办 理档案、户口托管手续。(2)三年择业期内落实到生源地所辖就业单位的,由生源地毕业生就业 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就业手续;落实到外州、市就业单位的,由省毕业生就业服 务中心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3)三年择业期内落实到省外、中央在滇以及省属就业单位的,由省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为其办理《登记证》换发《报到证》的就业手续。换发程序为:毕业生持《登记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单位接收函,到省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昆明市学府路2号云南省教育厅一楼,联系电话: 0871 -65156863、 65144557)换发《报到证》。所需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内完成。 

97.如何办理云南籍和非云南籍省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手续?

答:(1)云南籍省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手续:①没有接收单位的,持《报到证》、毕业证,直接到生源所在地州、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②有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就业手续的办理:a.定向生、委培生或 到省直、中央在滇单位就业的,培养学校将其《报到证》直接开到具体用人单位的,毕业生直接到用人单位报到。b.落实到我省各州、市所辖用人单位的, 毕业生持毕业证、《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单位接收函,到有关州、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c.接收单位隶属关系不明,培养学校将其派到云南省教育厅报到的,毕业生持毕业证、《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单位接收函,到省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就业手续。所需材料齐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d.没有具体接收单位,愿意将户口、档案暂留昆明市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可持《报到证》、毕业证,直接到省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档案、户口托管和就业登记手续。 

(2)非云南籍省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我省就业的手续:①非云南籍高校毕业生,持有毕业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 《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单位接收函,到省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报到,所需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②除我省紧缺专业外,我省原则上不接收非云南籍中专毕业生。用人单位接 收非云南籍紧缺专业中专毕业生,需将接收情况提前报送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方能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报送材料齐全,在3个工作日内 答复或办理完毕。98.如何办理有就业单位毕业生的改派手续? 答: (1)已就业毕业生在三年择业期内要求改派到新的就业单位的,持原《报到证》、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或接收函,到省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新的就业手续。 

(2)省内院校已就业毕业生在三年择业期内要求改派回生源所在地的持《报到证》、原接收单位的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到省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云南籍毕业生换发《登记证》,非云南籍毕业生换发到生源省(区、市)就业主管部门的《报到证》。所需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内完成。 

(3)省外院校已就业毕业生在三年择业期内要求改派回生源所在地的,持《报到证》、原接收单位的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直接到省毕业生服务中心 或生源所在地办理改派手续。

99.如何办理超过三年择业期毕业生的就业手续?

答:(1)超过三年择业期未就业毕业生找到就业单位要求办理就业手续的;已就业毕业生超过三年择业期要求办理就业改派手续的,由单位所在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2)超过三年择业期未就业毕业生或已就业毕业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手续或改派手续的按以下方法办理: ①省内院校未就业毕业生持《登记证》或省外院校未就业毕业生持《报 到证》、用人单位协议书或接收函,经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到省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所需材料齐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②已就业毕业生持《报到证》、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经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审查后,到省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所需材料齐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100.如何办理《登记证》或《报到证》遗失补办的手续? 

答:(1)省内院校毕业生《登记证》或《报到证》遗失情况的办理: 省内院校毕业生遗失《登记证》或《报到证》的,由毕业生出具毕业证和 身份证,填写诚信承诺书,由省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核查就业方案数据,补办 《登记证》或《报到证》。所需材料齐全, 1个工作日内完成。 (2)省外院校毕业生《报到证》遗失,由毕业生与培养学校或培养学校所 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联系补办。